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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人民法院 关于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案件的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24-04-16 17:37:46 点击量: 114

石棉县位于四川西南部、大渡河中游,地处雅安市与凉山州、甘孜州交汇地带,是内地通往云南、西藏等民族地区的重要通道和过度地带,县域内少数民族人口达3.45万,占全县常住人口的30%左右。本文以石棉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涉少数民族首执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数据来源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提取),简要探究涉少数民族执行案件的难点以及对策建议。

一、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一)受理案件情况

2021年受理首次执行案件771件,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案件148件,占比19.1%;2022年受理首次执行案件927件,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案件225件,占比24.3%;2023年受理首次执行案件1033件,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案件188件,占比18.2%。(见表一)

表一: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案件占比
年份受理首执案件(件)涉少数民族(件)占比(%)
2021年77114819.1
2022年92722524.3
2023年103318818.2
平均值910.318720.5

近三年,石棉法院受理的首执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涉少数民族首执案件数量上下波动,平均每年占比约20.5%。涉少数民族执行案件占比总体上低于少数民族人口占比。

(二)案件类型分布

近三年受理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案件共计561件,其中刑事财产执行84件,占比15%;民商事纠纷类477件,占比85%。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婚姻家庭类18件,占比3.8%;经济合同类406件,占比85%;人身损害侵权类27件,占比5.7%;其他纠纷26件,占比5.5%。每年度涉少数民族首执案件民商事类型占比具体情况见图一。

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案件民商事纠纷中,占比最大为经济合同类,最低占比76.3%,最高达到91.6%;婚姻家庭类最低占比仅为2.3%,最高亦只有7.3%。婚姻家庭类的首执案件占比很低,分析其原因。主要是近年来石棉法院引入“德古”“路吉达克”参与少数民族之间传统的矛盾纠纷化解,涉及的纠纷主要就是婚姻家庭类。很多该类纠纷在少数民族中“有威望”的头人主持下,按照其民族风俗习惯予以处理解决,故涌入法院进行诉讼和执行的该类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

(三)执行情况

1.执行完毕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情况

2021年受理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案件148件,结案146件。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79件,执行完毕44件,终结执行23件。终本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总数)54.1%,执行完毕率30.1%;2022年受理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案件225件,结案224件。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55件,执行完毕44件,终结执行125件。终本率24.6%,执行完毕率20.1%;2023年受理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案件188件,结案187件。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41件,执行完毕87件,终结执行59件。终本率21.9%,执行完毕率46.5%。(见表二)

表二:涉少数民族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年度
结案
执行完毕率

终本率
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合计
202144792314630.1%54.1%
2022445512522419.6%24.6%
202387415918746.5%21.9%

从图标数据可见,2021年度到2023年度,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案件终本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数占总结案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三年时间,终本率累计下降32.2个百分点。执行完毕率2023年度相比2021年度提升16.4个百分点,但2022年度下降幅度较大,分析其原因,系2022年度立案执行一批村民与某农业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系列执行案77件,该批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执行,均以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终结执行结案,致使该年度执行完毕率降低。2023年度,无大批量系列案件后,执行完毕率恢复正常,相比2022年度提升26.9%个百分点。就总体趋势来看,执行完毕率总体呈上升趋势,且终本率逐年下降,反映出涉少数民族执行案件的执行效率有明显提升。

2.执行到位率

经统计,2021年度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到位金额102.82万元,执行到位率29.5%;2022年度,执行到位金额375.37万元,执行到位率23.7%;2023年度,执行到位金额368.04万元,执行到位率51.5%。执行到位率数值及升降趋势与执行完毕率数值贴近、升降趋势一致。执行到位率(正向指标)、执行完毕率(正向指标)与终本率(反向指标)作为衡量执行案件中执行效果的重要指标,共同反映出石棉法院近年来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案件质量、效果总体向好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案件占全年首次执行案件平均约为20.5%左右,少数民族之间如婚姻家庭类(包括婚约财产纠纷)传统民事纠纷进入执行占比很低,平均仅占4.3%,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案件主要还是集中在经济合同类,平均占比83.8%。故石棉县人民法院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案件主要问题困难集中在经济合同类案件,就涉少数民族经济合同类案件的执行实际与普通案件的执行所存在的问题困难并无大致区别:

(一)终本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总数)居高不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核心条件是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即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网络(微信、支付宝)资金、有价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有财产但无法进行处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并未实际执结,申请人的债权并未兑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率作为反向指标,侧面反映出执行效果好坏。石棉县人民法院2021年至2023年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案件终本率依次为54.1%、24.6%、21.9%,虽在逐年下降,但均值也达到33.5%,即有三分之一的案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未实际执结。

(二)执行到位率低。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到位率直接体现每个案件执行金额到位情况,最能直观反映申请人金钱债权的兑现好坏,到位率越高则执行效果越好,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也越好。石棉县人民法院2021年至2023年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到位率分别为29.5%、23.7%、51.5%,均值为34.9%,即2021年至2023年涉少数民族首次执行案件平均每件执行到位金额只有34.9%。按雅安地区首次执行到位率考核标准计算,该数值处于正常范围内,但远远未达到人民群众对执行到位率的期待值。

三、原因分析

(一)“德古”“路吉达克”调解显成效。2017年石棉法院先后在院机关和法庭设立“德古”“路吉达克”调解室,经不断探索优化,开辟出“法官+德古+路吉达克”的一条“法”“俗”相融的解纷新路径。通过邀请彝族、藏族有威望的“德古”“路吉达克”参与该民族之间矛盾纠纷化解,将“德古”“路吉达克”调解贯穿于诉前及审判、执行前后。以法律制度为框架,又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及时有效化解绝大部分少数民族之间婚姻家庭类纠纷。故此,进入法院的涉少数民族之间的离婚、抚养、赡养、婚约财产等传统的民事执行案件较少。

(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激增。涉少数民族执行案件中,因受经济影响,被执行人经商、劳动就业情况不容乐观、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客观上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形凸显。很多被执行人在诉讼中或诉讼之前就客观存在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但审判程序与有无履行能力无关,故即使审判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方亦无能力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进行网络查控、传统调查也无法帮助申请人实现其债权,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迟迟不能得到兑现。

(三)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论被执行人少数民族身份与否,都存在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价值观不正的现象。确有一部分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主观上不愿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金钱给付义务,往往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抗拒执行。亦或是在执行之前、甚至诉讼之前就有目的性的转移财产,为案件执行设置重重障碍,使执行难度增大,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也就导致执行案件执行到位率低。

(四)查人找物难。现今社会中,即使是少数民族,也少有依靠在家种地为生,大多都是在外务工挣钱,查人找物方面一直都是执行难点之一。执行案件中,主要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控,或者以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进行查控,能直接查控到被执行人财产的案件占比很少。查人更是无法使用公安系统刑侦手段快速找到被执行人,实践中存在很多如拒接法院电话、接通后拒不提供实际居住地等情形,也是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故意转移、藏匿财产,导致执行陷入困境、进展缓慢。

(五)强制执行措施力度、惩戒措施力度还需加强。2021年至2023年终本率逐步下降,执行到位率也有提升,但执行效果仍达不到人民群众期待值。强制措施是执行工作的利剑,虽失信曝光、拘留、罚款人数逐年同比有所提升,但执行力度仍然不够,且无法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威慑。目前执行实践中,也存在一部分被执行人无惧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另一方面,打击拒执犯罪联动机制还需进一步深化,拒执犯罪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立案难、移送难问题依然比较凸出。近三年中,石棉县法院仅移送3人3案,打击拒执工作成效还有待提升。

(六)执行队伍建设还需优化。基本每个法院都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如石棉县人民法院11名执行干警中(包括执行分管院领导、庭室负责人)只有2名执行法官,其余均为辅助人员执行办案人员工作任务重、办案压力大,没有时间和精力将每一件案件都做到精细化,不可避免的出现案件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办案人员能力素质有待提升。许多执行案件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交错重叠,情况复杂。就需要执行办案人员有娴熟的法律功底以及丰富执行工作经验。基层法院人员流动较大,人才流失、岗位调动等多方原因,致使执行干警队伍不稳固,无法达到每名执行干警均有丰富执行工作经验以及专业法律素养,另外执行干警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等,也会影响案件执行效果。

四、对策建议

(一)持续用好“法”“俗”融合解纷模式。从统计数据可知,涉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类执行案件占比极低,主要就是由于该类少数民族纠纷,从一开始就邀请少数民族中德高望重的族人介入纠纷化解,在严守法律底线的情况下,又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使得当事人更易于接受、信服处理结果,也会自觉履行义务。充分了解和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民族传统,邀请少数民族地区德高望重的人协助处理案件,是化解少数民族地区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的一个重要助力。

(二)大力培育“双语”执行干警。立足民族地区特色,大力培养“会语言、懂风俗、知习惯”的少数民族“双语”执行干警,推动双语执行常态化。“双语”执行干警本身就是少数民族一员,会自己民族语言、知晓自己民族的人文风俗习惯,在执行案件办理中,更能充分有效的与少数民族当事人沟通交流,更容易取得少数民族当事人信任,使得涉少数民族执行案件处理阻碍大大减少。

(三)强化普法宣传。紧抓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法治氛围。规范执行行为、透明执行流程、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利用巡回审判、“三官一律一员”下乡镇等活动,深入少数民族聚集区开展法治宣传。特别是加大“双语”法官下乡宣传力度,利用“双语”进行普法,最大限度凝聚少数民族对执行工作的理解、支持。

(四)强化强制执行措施及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充分利用限制高消费、失信曝光、联合信用惩戒、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形成信用联合惩戒合力,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行业准入、荣誉表彰等限制,共同营造诚信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严厉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对失信拒执,构成犯罪的,严厉适用刑事惩戒。及时对拒执犯罪依法侦查、公诉和审判,真正发挥出刑事惩戒的震慑作用,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内外联动,破解查人找物难题。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不动产管理等重点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解决查人找物难问题。2023年石棉县人民法院与雅安市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对不动产执行业务前置受理,补足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短板,解决不动产网络执行查控问题,通过让数据“多跑路”,提升执行工作效率。2024年,石棉县法院也与石棉县公安局签署《关于建立执行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就打击拒执犯罪、协助查人找物等工作细化了工作流程、明确了相关职责,提升执行查控实效。

(六)纵深推进执源治理工作。加强执源治理,从源头上解决执行案件来源。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广借力化纠纷,融举措促执行。借助乡镇调解员、人员调解员、“德古”“路吉达克”特色调解等提前介入纠纷参与纠纷化解。大力推进执行财产保全等事务功能整合,强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促调、以保促执,为后续执行打好基础。树牢“调立审执破”融合推进,打造执源治理“共同体”,构建立体化的“执源治理”新格局,推动执源治理向纵深发展。

(七)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优化队伍配置,根据民族地区特点,配优配齐执行干警,特别是要配备“双语”执行员,保障执行队伍强大力量;强化学习和培训,提升执行干警法律素养、执行水平、办案能力,进一步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执行监督,狠抓作风建设,严惩腐败违纪违规行为,提升办案人员工作责任心,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规范、善意文明执行,全力提高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