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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人民法院 关于近三年涉金融纠纷案件情况的 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24-04-15 17:31:13 点击量: 135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金融审判是人民法院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力抓手。张军院长指出,涉金融案件往往相对复杂、审理难度大,要注重与有关金融监管单位的协同配合,强化政策统筹,确保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共同做实以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本文对近三年来石棉县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情况、审理特点等方面进行梳理,追根溯源,深挖金融类案件的涉诉原因,并围绕如何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案件审判质效及金融案件的诉源治理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持续增多,金额攀升。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和产业聚集度的持续增强,我院近年来受理的金融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含司法确认案件)。其中,2021年受理金融纠纷案件共80件,占民事案件总收案数1874件的4.27%,涉案金额49362666元;2022年受理金融纠纷案件共94件,占民事案件总收案数1274件的7.38%,涉案金额62133546元;2023年受理金融纠纷案件共104件,占民事案件总收案数1412件的7.36%,涉案金额67437544元。

(二)分布狭窄,类型集中。所受理的金融案件中以信用卡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居多,如2021年至2023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受案数分别为 57件、65件和72件;信用卡纠纷受案数分别为23件、25件和28件。两类案件在所受理金融案件中的占比为,2021年100.00% 、2022年95.74%和2023年96.15%。

(三)调撤率高,耗时较短。金融纠纷案件作为常见的纠纷类型,由于绝大部分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争议较小,调撤率较高,小部分案件因案情交织,或涉及当事人多或当事人无法联系,产生判决,但平均审理天数总体较短。2021年金融纠纷案件调撤74件,判决6件,调撤率92.50%,平均审理天数为22天;2022年金融纠纷案件调撤87件,判决7件,调撤率92.55%,平均审理天数为11天;2023年金融纠纷案件调撤93件,判决11件,调撤率89.42%,平均审理天数为24天。

二、案件审理特点

(一)案件增幅大,涉案标的高。从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三年来我县金融纠纷频发,案件数量及标的持续增大。近三年来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总标的达到近二亿元(含司法确认案件),且个案金额巨大,如某银行与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近4000万。

(二)涉案人数多,涉诉主体广。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除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外,往往还有众多的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进而附带多个担保法律关系,增加了审理难度。且主体方面,除了银行、信用社、融资租赁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外,各类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新兴金融组织的涉诉案件也不断增多,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及保证合同纠纷呈现出群体性特征,案情复杂。

(三)审判耗时长,短期结案难。虽然从数据上反映涉金融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较短。但不乏出现耗时较长的案件,根源是由于金融商事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加之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的缺失,被告逃避债务、逃避诉讼造成。还有的案件因需司法鉴定,诉讼进程被拖延。另外,当事人滥提管辖权异议也会大大增加案件办理耗时,导致短期结案难。

(四)诉讼成本高,对抗情绪大。一方面金融案件涉案标的高,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且诉讼费的承担有时候成为压垮促调一致的“最后一根稻草”;另一方面因借款等合同的条文数目繁多,且金融消费者无选择权,只能被动接受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条款,而银行通常会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使得律师费的承担成为难以调和对抗点。且在欠付本金、利息与代理费相差不大的情况下,甚至欠款数额远远低于代理费的情况下,此种对抗更为强烈。

三、内生原因——涉诉风险根源分析

(一)金融借款方面。一是银行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和指标效果,“重合规、轻风控”,多头授信、过度授信,放宽贷款门槛,给不良贷款埋下隐患。对借款企业资质审核不到位,审查虚化,且缺乏相应的内部监管措施。二是贷款风险评估机制不健全,风险评估意识较弱,导致一些借款人采取“借名贷款”的方式进行“骗贷”,或者以生产经营为幌子,实际上用贷款做风险投资。三是借款担保设定不规范、重复质押频现。借款人为获取更多贷款故意重复质押,一些融资业务的担保设定不规范,严重影响金融债权的实现。四是借款企业违约用资。一些企业的融资目的不是发展实业,而是将资金投向热钱市场,投资房地产及其相关热门行业,加大潜在的金融风险。五是联保互保放大信贷风险。联保团体中的个别借款人违约牵连其他联保人,从而引发连锁风险,加速放大行业风险及其与金融风险的交错深化。

(二)民间借贷方面。有的大额民间借贷资金源头诡异,背后可能隐藏有难以纳入有效监管范围的影子银行信用中介体系,成为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隐患。高息、高风险、利息隐蔽借款现象普遍。当前民间借贷的营利性越来越强,职业放贷人尚有市场空间。虚假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为转移财产、规避债务或为其他不正当目的,时有发生债务人与第三方串通,虚构或部分虚构事实,诉至法院,意图取得法院裁判文书用以对抗其他债权人。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平台网络贷款案件数量增多。债权转让、“影子银行”“隐性”担保等交易模式错综复杂。有的P2P 平台的居间行为失范,未能对借款人资质、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必要审查,使得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本金获取利息引发大量纠纷,或者出现当事人不适格问题,增大案件审理难度。另外,P2P 平台服务费收取缺乏明确的监管规则,有的P2P 平台通过先垫付、再追偿等方式主张的利息、居间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叠加后突破民间借贷法定利率四倍LPR上限。

(三)银行卡发放及使用方面。互联网支付环境下业务开通的便捷性暗藏风险。仅凭持卡人身份信息、卡片信息及实时动态验证码即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银行支付平台上完成交易支付,支付平台对交易相关信息“非面对面”式的审核进一步放大了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金融机构在及时履行协助止损义务方面尚有欠缺。处理因银行卡盗刷而产生的投诉没有统一的处理流程和标准,支付的高效性并未带来相应的争议处理的及时性,往往使金融消费者陷入被动等待的局面。对发卡条件审核不严,操作不规范。部分银行业务人员降低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资料和背景不加核实,为不法者利用审核漏洞冒名开卡套现提供了可乘之机。持卡人信用缺失。部分持卡人缺乏诚信意识,随意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故意拖欠信用卡借款本息,甚至隐匿逃避债务。

(四)涉及担保方面。“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在作抵押或质押登记时,均会在登记部门载明担保的范围和期限,且一般担保的期限与主债务的期限一致,但在审理中发现,仍然存在有的银行没有足够的时效意识,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抵押权,致使抵押权过期,债权难以实现。有的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保证期限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保证人提出主张,致使保证期限过期。还有的银行在起诉时未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及时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造成有的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或隐匿财产,对银行后期实现债权造成损害。另外,在“借新还旧”或对贷款展期时,没有积极主动要求保证人重新签署保证合同或要求抵押人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抵押,造成对新贷所设定的担保无效。

四、对策建议

(一)银行方面

1.加大审查,严格放贷。不盲目追求业绩考核,着重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资质、对外担保、征信和被执行情况的审查,筛除不符条件人员领取信用卡或取得贷款,从源头上降低金融风险。同时,第三方推送的企业或个人涉诉情况及程序性裁定书、判决书等,并非企业失信依据,金融机构应实质审查,同时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公布的征信信息为准,避免只要涉诉即“一刀切”式地拒贷、断贷、停贷等。

2.规范担保,积极维权。加强对公司类担保主体提供担保的审查力度,重点审查是否有符合公司章程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要件。办理抵、质押时,保证登记的抵押物、质押物范围与合同约定一致,签订保证合同时,确保首页与末页保证人一致,“借新还旧”或展期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行使担保权。

3.充分告知,自主协商。对金融借款、信用卡申领等合同格式条款设置不仅要得当,而且要用足以引起注意的字体、颜色或特别提示等方式提醒借款人或信用卡申领人,并在签订合同时,重点就违约条款及违约的法律后果进行充分释明。在逾期催收时,注重自主催收、“面对面”催收,合理设置清偿协议,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减少金融消费者负担,实现双赢效果。

4.确认地址,积极行权。为保障催收或诉讼中顺利送达文书,加快过程推进,贷款人可在相关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送达催收、诉讼等文书的地址,固定借款人或持卡人的送达地址。同时积极行权,对可能存在财务危机或断供的客户,提前介入,或给予制定个性化方案,避免按部就班加,并强期间管理,避免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抵押期间的经过,而丧失实体,增大烂账、坏账风险。

5.积极联络,强化协作。以法院成立的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为依托,诉前加强与法院沟通,为后期采取最为经济、高效、便捷的维权途径作好铺垫,以免增加诉讼成本或新的矛盾症点。积极与金融消费者协商一致,采取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形式固定债权或通过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减少诉讼费支出,降低回收债权成本。针对案件难易程度评估聘请律师之必要性,合理确定律师费,避免本以举步维艰的金融消费者,再因高昂律师费而雪上加霜。

(二)法院方面

1.优化事项办理,提升审判效率。一是统筹完善送达工作。专门就包括金融借款等商事合同订立过程中落实送达地址确认内容向金融机构进行指导;积极推进适用电子送达、规范公告送达等基础性工作。二是实施管辖异议的前置审查程序及“不予受理”的程序处理方式。三是探索优化鉴定机制,对鉴定程序中影响效率的问题进行集中研判,引入诉前鉴定机制,从源头上缩短诉讼周期。

2.加大指导力度,统一裁判尺度。健全常态化问题收集研判与集中指导平台,广泛收集研究涉金融审判中的具体问题,加强与成渝金融法院有关审判实务的常态化沟通,确保同案同判。坚持审判与调研相结合,以调研促审判。立足丰富的金融审判案件资源深挖调研素材,强化典型示范性案例研究,突出强调保护金融机构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平衡把握、保护金融创新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平衡把握、司法能动与司法谦抑的平衡把握。

3.打造审判队伍,畅通审判通道。重新整合现有审判力量,成立金融类案件审判团队,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团队长,由审判经验和业务能力较为丰富的法官和法官助理为成员。并以“前台+后台”模式,实行繁简分流。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案情相对简单、争议不大的批量同类型金融纠纷案件识别为简案,指定一名法官审理;将案情复杂、争议较大、重大疑难的个案识别为繁案,由金融类案件审判团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设置合理的繁案分流比例和繁案转办机制。

4.加强诉源治理,多元化解金融纠纷。积极拓展金融审判职能,搭建沟通交流平台,适时召开银行等金融机构座谈会,就审判中凸显出来了的金融风险等,通过个案发布等形式进行通报,并采取司法建议等形式加强对金融业的业务指导。定期与金融监管、金融行业召开联席会,推进金融纠纷的诉源治理,建立司法指导、行业调解、行政支持三位一体的诉调对接机制,引入金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